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支行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38013.98元(含本金226892.54元、利息3778.79元、手续费4573.07元、违约金2769.58元),并继续按合同照约定支付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支行于2017年4月10日与被告***签订的《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有效;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支行对处置被告***名下车辆(机动车登记编号为“湘N3897C”)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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