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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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亿迈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亿迈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修款45000元; 二、被告沈阳亿迈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利息(该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其中自2018年3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沈阳亿迈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4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3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