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恭城发电分公司 百色市泰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向原告***、***、***赔偿陈广乾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268371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向被告***赔付其原已向原告支付的丧葬费用30000元;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百色市泰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当接到本判决之次日起十日内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660元(原告已预交6660元),减半收取3330元,由原告***、***、***负担829元,被告***、百色市泰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