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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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牡丹江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7063.70元;

二、被告牡丹江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给付利息,以47063.70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7日起,每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上述欠款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7.00元,两次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牡丹江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6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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