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牡丹江市龙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宝源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牡丹江市龙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于2016年11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牡丹江市龙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23991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8元,减半收取计2449元,由牡丹江龙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