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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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钦州市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钦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702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上诉人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外架、施工升降机、塔吊租金491215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3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68元共1300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