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谷龙大电缆有限公司 山东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阳谷龙大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16130.5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116130.5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即2020年10月1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1元,由被告山东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