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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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 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山东开泰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开泰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借款本金4600万元、利息879809.50元及以借款本金46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3200元; 三、被告山东开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开泰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4600万元及利息、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开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开泰建筑有限公司、***、***任何一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对被告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物[编号邹工商抵登字(2017)0440动产抵押登记书]在最高本金余额4600万元及利息、费用范围内,经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3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1315元,由被告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开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开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