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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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 淄博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391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被告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7790元;三、被告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11779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撤销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391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92.5元,由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负担876元,***、***负担491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17元,由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负担2432元,***、***负担22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