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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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江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江州支行与***于2015年10月13日签订的编号为A:按字崇行江州支行2015年330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江州支行贷款本金242564.08元并支付利息(截止至2019年10月21日的利息为6954.82元,从2019年10月22日起的利息按编号为A:按字崇行江州支行2015年330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江州支行支付申请保全费1753元; 四、为实现上述债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江州支行有权以登记在***名下的抵押物即坐落于崇左市(君临天下)第10栋1-2101号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桂(2017)崇左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01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99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49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