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1民初9888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湖北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寅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北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2019年12月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计1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肖述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尚巧玉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