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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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建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款10000012.68元、利息2380852.11元、违约金(以12380978.9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9年10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赔偿原告北京建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8万元、公证费损失103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曲水汇鑫茂通高新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回购款249996.48元、利息71821.08元、违约金(以321817.5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9年10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赔偿原告曲水汇鑫茂通高新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律师费损失375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波德旗泽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回购款2000013.68元、利息475071.74元、违约金(以2475085.4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9年10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赔偿原告宁波德旗泽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律师费3万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波哲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回购款1999985.82元、利息475065.12元、违约金(以2475050.9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9年10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赔偿原告宁波哲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律师费损失3万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建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曲水汇鑫茂通高新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德旗泽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哲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59元,由原告北京建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曲水汇鑫茂通高新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德旗泽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哲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86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636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31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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