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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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6126元。

二、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7526.48元(其中支付原告***67526.48元,支付被告***垫付费用10000元)。

三、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崆峒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763.24元。

四、由被告南京市海川物流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1342.67元,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91元,减半收取4295.50元,由被告***负担1288.65元,由被告***负担300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8591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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