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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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华电昌吉热电二期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新疆中瀚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中瀚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报酬717,100元; 二、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中瀚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利息68,124.5元; 三、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中瀚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费4,106元; 四、驳回原告新疆中瀚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47元,由原告新疆中瀚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