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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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延边金星包装有限公司 珲春市孟岭富硒苹果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04执恢31号 延边金星包装有限公司、珲春市孟岭富硒苹果专业合作社、蔡勇范: 申请执行人延边金星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市孟岭富硒苹果专业合作社、蔡勇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8)吉2404民终1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4783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14日自行给付给申请执行人20万元。于2020年1月9日自行给付给申请执行人13万元,申请执行人延边金星包装有限公司共收取执行款330000元并放弃剩余部分同意结案。被执行人珲春市孟岭富硒苹果专业合作社、蔡勇范已履行(2018)吉2404民终18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吉2404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延边金星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市孟岭富硒苹果专业合作社、蔡勇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