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
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忻城汽车总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赔偿289790.70元,其中赔偿给原告***、***、***、***256562.70元,返还给被告***33228元;

二、被告***赔偿给原告***、***、***、***509344.9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8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922元,由被告***负担309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负担2823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赔偿款汇至忻城县人民法院专户,户名:忻城县人民法院专户,账号:21×××3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来宾市忻城县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0,开户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01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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