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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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州翰特斯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80764.12元(不含已赔偿原告***147421.3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6元,减半收取计3368元,鉴定费4600元,合计7968元,由原告***负担968元,被告苏州翰特斯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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