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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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树市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赔偿款1780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树市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交强险赔偿款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