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儋州浩海玻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儋州浩海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货款877332元及利息(利息以89578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以209578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4日止;以509578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5日至债务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67元,被告儋州浩海玻璃有限公司负担62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