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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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11月5日签订的《儋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383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8元(原告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