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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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哈尔滨圣华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尚志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尚志支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车辆修复费合计33902.1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5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尚志支公司负担375元,由原告***负担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