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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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儋州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海南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538.16元、二次供水电费公摊6.16元、电梯维保公摊费116.8元、楼道照明公摊费11.95元、公共绿化用水公摊费2.38元、公共照明公摊费2.85元、生活垃圾清运费58.4元、电梯运行电费公摊27.9元、柴油机发电公摊费3.95元、自家使用的水费14.5元、电费85.05元、公共水损耗费246.69元、公共电损耗费97.72元、违约金68.01元,共计1280.52元。 2、驳回原告海南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