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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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松原市宁江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某粮油有限公司货款27,450元。 如被告松原市宁江某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3元,由被告松原市宁江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