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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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11民初2782号 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美玲,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准许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元,由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