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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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平罗恒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固原创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固原福盛投资有限公司 宁夏平罗县天晟砼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宁夏平罗县天晟砼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固原福盛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037633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为止); 二、被告宁夏平罗恒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固原福盛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宁夏平罗县天晟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