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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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9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5元,由***负担179元、天津聚豪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