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乌兰察布市鑫海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聚豪成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9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5元,由***负担179元、天津聚豪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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