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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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烟台荣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沐森清洁热源有限公司、吉林省安逸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磐石市胜利硅灰石矿业有限公司、陕西茂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安奈吉进出口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烟台毅德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230824100003920181108284738638)票据金额100万元,并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烟台毅德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被告烟台荣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沐森清洁热源有限公司、吉林省安逸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磐石市胜利硅灰石矿业有限公司、陕西茂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安奈吉进出口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