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泰合基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泽普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吐鲁洪·卡地尔因本次事故受伤而产生的治疗费、体检费、输血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电动车维修费等损失共计298,793.88元(贰拾玖万捌仟柒佰玖拾叁元捌角捌分);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吐鲁洪·卡地尔治疗费、体检费、输血费、残疾赔偿金、电动车维修费等损失合计122,000元(壹拾贰万贰仟元整);

三、驳回原告吐鲁洪·卡地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6元,由原告吐鲁洪·卡地尔负担66元,被告***负担1,56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负担6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22
发布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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