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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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公司 长治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襄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复印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4472.23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被告山西襄矿集团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先行垫付的费用77963.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5元,减半收取282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公司负担2794元,原告***负担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