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凯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太原欣意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凯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太原欣意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33680元及逾期利息(以4336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月19日起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9月14日为30027.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6元,减半收取41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凯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