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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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车损1100元、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6501元、护理费7842.9元、交通费500元,计款25943.9元。 二、被告朱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11573.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营养费600元、鉴定费780元、评估费100元、保全费220元、复印费20元、送达费175元,计款14608.6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给付内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汇入原告确认的兰陵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62×××12,汇款时如有疑问,请联系原告预留的手机号1310549295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朱言负担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