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昆明城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车行天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云南车行天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7年9月16日至2020年7月15日的房屋租金296667元;

二、被告云南车行天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7年7月16日至2020年10月6日的房屋占用费23558.85元;

三、被告云南车行天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52353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以10470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157059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20941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截止2019年8月19日)以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的利息;以26176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296667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320225.8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1元由被告云南车行天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1-23
发布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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