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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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济宁宇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赔偿款人民币587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承担37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承担13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8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