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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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 合肥市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48473.77元,支付被告***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3034.51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4元,减半收取计2547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由被告***负担10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陶磊 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鹏 |
| 裁判日期 | 2017-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