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红河州鸿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红河州鸿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红河州鸿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解除原告***与被告红河州鸿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租赁经营合同》; 三、被告红河州鸿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退还原告***购房款130400元、房屋维修资金679.88元; 四、被告红河州鸿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河州鸿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补偿原告***23472元(130400×6%×3); 五、原告***协助被告红河州鸿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建水县“临安水镇”一期(鸿榆新天地)B-2-6035号商铺返还被告红河州鸿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0元,由被告红河州鸿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