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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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星宇铸业有限公司 辽宁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万家岭支行 辽宁葆盛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星宇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万家岭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678398.38元(暂计至2018年12月28日),合计2678398.38元; 二、被告大连星宇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万家岭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的利息及罚息(自2018年12月29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被告辽宁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条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万家岭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2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金额28827元,由被告大连星宇铸业有限公司、辽宁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