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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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定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第三者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103621.03元(垫付费用已扣减)。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330.1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