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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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浩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城支行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65590元、评估费3385元,共计68975元。 以上执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给付款直接打入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城支行开设的银行卡中,卡号为6228********)。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