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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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107民催3号 申请人:北京明峰威达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闫树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 申请人北京明峰威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4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北京明峰威达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签发票号为×××(出票日期2019年9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3月27日、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明峰威达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北京明峰威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