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五洋经贸有限公司 贵州星瑞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毕节地区大方县普底乡兴隆煤矿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20)黔01执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贵州星瑞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毕节地区大方县普底乡兴隆煤矿应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贵州五洋经贸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