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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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宏飞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责任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宏飞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43379.83元、利息3237717.81元(2020年11月16日起的利息,以本金2943379.8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宏飞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 四、被告宏飞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停工损失3429709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宏飞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4736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52367元(***预交),由原告***负担489927元,由被告宏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24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8874元(宏飞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宏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