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七千一百六十五万五千三百八十二元一角三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