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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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金程仓储有限公司 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武威荣华新型 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并承担借款期限内年利率7.5%的利息,逾期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承担逾期利息; 二、原告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15000张蓝湿牛皮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68元,减半收取计2963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