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2886.67元(给付时将被告***超额垫付的431.86元直接给付***,即给付原告***92454.8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248元,被告***、***负担10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