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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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衡阳县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421民初3457号 原告:衡阳县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 原告衡阳县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衡阳县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衡阳县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