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咸阳三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2民初1941号

原告:咸阳三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221725742D。

法定代表人屈扬,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军峰,男,系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

原告咸阳三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发现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约定管辖,所提供的证据中尚不能证明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咸阳市秦都区,被告***的住所地亦不在咸阳市秦都区,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咸阳三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39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2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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