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出让金差价人民币18462074.00元; 二、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利息人民币7500000.00元及违约金(以7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标准计算,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4440202.00元及利息(以444020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吉林省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440.00元,由原告吉林省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4180.00元,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3962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