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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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赤水市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专业合作社 贵州毕节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水市同盛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赤水市同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赤水市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专业合作社借款3,000,000.00元;并从2019年9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赤水市同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赤水市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专业合作社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00元。 三、被告贵州毕节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贵州毕节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赤水市同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主文第一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贵州毕节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对被告赤水市同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主文第二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赤水市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专业合作社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360.00元,由被告赤水市同盛置业有限公司、贵州毕节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贵州毕节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