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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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4民初76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4民初7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徐州天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程款2425762.46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9280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165元,由上诉人徐州天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371元,由被上诉人***负担666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776元,由上诉人徐州天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20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05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