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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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同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黔南州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2014年10月28日黔南州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签订的《拆迁安置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黔南州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房屋拆迁赔偿款163.76万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黔南州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装修费3万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黔南州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每月816.1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过渡费,从2015年8月1日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黔南州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0984元,评估费99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合计42904元,原告(反诉被告)***负担904元,被告(反诉原告)黔南州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